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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上云”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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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上云”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1 热度:

江苏省“企业上云”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实施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务院《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50号),加快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全省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8-2020年,将“企业上云”项目列入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安排省“企业上云”奖补资金,并依托省“企业上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实施。鼓励各地财政安排“企业上云”奖补资金予以配套,云服务商让利于“上云”企业给予支持。

第三条省“企业上云”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上云”项目和优秀云服务商。对企业接入应用云服务商公有云资源,实施基础设施上云、业务应用上云、平台系统上云、数据协同创新的“企业上云”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对取得突出“企业上云”工作绩效的优秀云服务商进行奖励。

第四条“企业上云”项目,由设区市经信委以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开展项目组织、审核推荐、集中申报、兑现补助工作。云服务商奖励项目,由省经信委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经认定的省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中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是省“企业上云”工作重点推荐云服务商。“企业上云”项目申报企业,须是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企业信用认证,购买云服务商服务并实施“企业上云”项目的工业企业。云服务商和“企业上云”项目申报企业须在服务平台注册登记。

第六条“企业上云”项目须基于云服务商公有云资源。“企业上云”项目申报企业在与云服务商签署云服务合作协议后,及时在服务平台上填写“企业上云”项目信息表(详见附件二),录入云服务类别、年化协议金额等相关信息,上传项目合作协议文本、“企业上云”项目信息表、服务发票、营业执照等扫描件(PDF格式)。

第七条云服务商在服务平台上对申报企业填报的“企业上云”项目进行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确认。双方合作协议如没有得到履行实施,云服务商应立即在服务平台上提出项目作废申请。

第八条设区市经信委以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组织工业企业和云服务商开展“企业上云”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及相关形式性审核,并在服务平台上进行项目确认。

第九条在2018-2020年内,“企业上云”项目申报企业的同一类云服务(云服务类别详见“企业上云”项目信息表)只能申报一次“企业上云”项目补助。

第十条鼓励企业参与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对于通过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评定的企业,将对其上云项目予以增加补助比例支持,星级越高补助比例越高。

第十一条云服务商要积极配合当地经信委组织推进“企业上云”工作,协同上云企业将“企业上云”项目信息填报进服务平台。省经信委将根据服务平台中上年度“企业上云”项目信息,统计核算云服务商服务企业数和服务金额,对绩效突出的优秀云服务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2018-2020年,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度“企业上云”项目填报截止时间。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启动后,省经信委将根据年度“企业上云”补助资金总额与服务平台中上年度“企业上云”项目年化合作金额总数核算上年度“企业上云”项目支持比例,并汇总确定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的上年度“企业上云”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经信委以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会同当地财政局集中申报年度“企业上云”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财政配套支持资金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上云”项目管理办法,确保将省级“企业上云”补助资金落实到上云企业。


第三章 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建设和运维省“企业上云”服务平台。设区市经信委以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至少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参与服务平台运维,负责对服务平台中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服务平台具备多维度统计功能,面向省、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提供可视化“企业上云”实时数据信息。

第四章  项目监督和处置
第十六条“企业上云”项目申报企业和云服务商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操作实施,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省、市经信委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家组对 “企业上云”项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

第十八条云服务商和申报企业填报的项目信息表、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一经发现有伪造和骗补行为,申报企业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取消后续参与2018-2020年“企业上云”项目资格;云服务商将被取消参与全省“企业上云”项目资格,不得列入省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申报企业和云服务商相关行为记入信用数据库。

第十九条对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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