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变更登记
名 称
注 册 号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信息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
签 字: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4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5 |
代表证 |
6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7 |
登记证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4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登记变更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4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
5 |
代表证 |
6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7 |
登记证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4项涉外办公场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首席代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4 |
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
5 |
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 |
6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
7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8 |
登记证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5项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4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5 |
登记证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登记证
有效期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4 |
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5 |
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
6 |
代表证 |
7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8 |
登记证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6、第4项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